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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出台"禁摩"明确规定 电动车禁止在市区上路

汕头都市报  2011-12-22 12:01

[摘要] 昨天,《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(草案)》正式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“禁摩”、“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三轮车”在《条例(草案)》中有了明确规定。

本报讯(记者刘婉萍实习生简正谊)昨天,《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(草案)》正式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“禁摩”、“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三轮车”在《条例(草案)》中有了明确规定。

据悉,1998年和2001年我市先后出台了《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》和《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》两个特区法规,为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。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,机动车辆保有量和交通流量大幅攀升,2006年以来我市机动车年平均增长率7.88%,其中小汽车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.13%,目前机动车驾驶人已达到80多万,各类机动车近76.4万辆,市民出行方式和交通状况的变化,给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。因此,通过立法规范执法行为,强化管理力度,提高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,改善道路交通秩序,为建设“平安汕头,和谐汕头,幸福汕头”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,十分必要。

记者了解到,提交人大审议的《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(草案)》,在遵循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,根据特区的实际,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:一是根据特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以及道路交通流量、道路设施承载能力等情况,对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做了原则规定,为特区未来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提供法制保障。二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“整治摩托车”、“治理三轮车”的决策要求,对城市中心区域“禁摩”、“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三轮车”作了具体规定,营造安全、文明规范、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。三是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,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,可自主选择按规定缴纳罚款,协助交通警察劝导、疏导交通,现场参加交通安全学习、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等三种方式接受处理;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,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6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,既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,又解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难的问题。在法律责任方面,《条例(草案)》根据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,针对一些危害性较大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,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罚款幅度和数额;对个别上位法未规范的违法行为,如非法生产、销售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,违反“禁摩”、“禁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”规定等行为,设定了处罚;对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,将其统一规定为定额处以两千元罚款;对有多次相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予以加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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